再审洞穴奇案
作者:[美] 郎·富勒
/
艾伦·德肖维茨 等
分类:文化
ISBN:9787516226155
出版时间:2021-12-1
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内容简介
时隔50年
《哈佛法律评论》官方再次开审
6 位法学家重启激烈论战
呈现一场全新的思辨盛宴
1949年,美国法学家富勒
在《哈佛法律评论》
发表了他虚构的“洞穴奇案”
五名探险者受困于山洞
在等待救援的过程中
因缺少食物
大家约定通过抽签
杀死并分食其中一人
获救之后,存活的四人被以杀人罪起诉
一审判处死刑,被告上诉至最高法院
在这场举国关注的世纪审判中
富勒一人分饰五角
虚拟了最高法院5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审判
呈现了人类对法律的极致思辨
一举成为法律领域的经典
是无数法学院学生的入门必读书
50年后
《哈佛法律评论》编辑部
重启了这场思辨盛宴
仍然是同样的案情
仍然是同样的困境
6位资深大法官与顶尖法学家
展开了新一轮的激烈论战
他们有什么新的观点?
他们如何思考?如何论证?
如何驳斥对方?
最终的判决结果如何?
跨越时空 独家完整收录
5篇富勒原判词
+
6篇《哈佛法律评论》新判词
【内容简介】
1949年,美国法学家富勒在《哈佛法律评论》发表了他虚构的“洞穴奇案”。五名探险者受困于山洞,在等待救援的过程中因缺少食物,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获救之后,存活的四人被以杀人罪起诉,一审判处死刑,被告上诉至最高法院。富勒以一人分饰五角,虚拟了最高法院5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词。50年后,《哈佛法律评论》编辑部邀请6位法官和学者再次审理该案、撰写判词,呈现对此案的重新思考与论战,并请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大卫·沙皮罗撰写评论。本书是对这11篇判词和1篇评论的完整汇集。
【名家评论】
编写本案的唯一目的,是把一些有关法律与政府的不同哲学呈现给大家。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时代,这些哲学就向人类抛出了有关选择的现实问题,对我们这个时代的人而言仍然如此。如果说本案中包含了任何预言的成分,那也不过是因为,这其中所涉及的问题都属于人类永恒的难题。
——朗·富勒,美国著名法学家,“洞穴奇案”构造者
我对本次新汇集的判词所提出的一些问题,既非有意否定这些判词中的许多真知灼见,更不是在暗示我自己可以写得更好。我很确定我做不到。但我从这场持续不断的辩论中得到了一个确信:朗·富勒提出的问题给那些担忧法律和法制的人带来的挑战,就像宇宙的起源与终极命运给天文学家带来的挑战一样严峻。
——《哈佛法律评论》再审洞穴奇案时邀请哈佛法学院的沙皮罗教授作的导言
这本小册子汇集了富勒于1949年所著的五篇判词以及1999年《哈佛法律评论》所发表的六篇新判词以及一篇导言的翻译,希望能用中文把这一经久不衰的永恒难题再次表达出来,或许能激发法律人进一步思考法律与人性、道德与公平之间的关系,从而推动法律体系的发展与完善。正如沙皮罗教授所言,“美酒不需要青藤,百合不需要镀金”,由富勒教授原创的这个故事从来没有完结,对于孰是孰非的判断至今依旧极富挑战,值得法律人用一生去思考。
——高凌云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章节介绍
导言:一个经久不衰的洞穴
第一部分:洞穴奇案
首席大法官特鲁派尼的判词
我们的法律规定世人皆知:“故意夺取他人性命者处以死刑。”该法条并不包含任何可以适用于本案的例外规则。
福斯特大法官的判词
如果我们宣称,我们维护和阐述的法律迫使我们得出一个连我们自己都感到羞愧的结论……那么在我看来,这无异于承认本联邦的法律甚至都不再假装披着正义的外衣了!
唐丁大法官的判词
假定我们必须根据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某个法条,那么,当法律有许多目的,或者诸多目的之间存在争议时,我们该怎么办?
基恩大法官的判词
你不能既按照一部制定法的条文去适用,同时又按照自己的愿望来篡改它……一个艰难的判决从来就不是一个受人欢迎的判决。
汉迪大法官的判词
政府是一个人造机构,并且人是被其他人所统治的,而非被纸面上的文字或者抽象的理论统治……一旦人民与那些指导他们法律、政治和经济生活的管理者之间滋生了嫌隙,我们的社会就会遭到破坏。
最后判决
附言
第二部分:再审洞穴奇案
柯辛斯基大法官的判词
作为法官,我们服务于正义的方式是按照文本上的含义去适用法律。
桑斯坦大法官的判词
如果法条本身语义明确,至少当结果不荒谬时,我们应尽最大努力遵守它……激励立法者对属于法律规范范围内的多种情形做出恰当的判断,而非法院。
韦斯特大法官的判词
法律的重点是平等地保护所有人不受他人的不当侵害……所有的个体都有权得到免受暴力侵害的保护,即使基于道德衡量,这种暴力行为能够挽救的生命多于牺牲的生命时也不可以。
德邦克大法官的判词
当一个悲剧性的选择反复出现,以至于可以预见到未来还会重复发生,而理性人长久以来都对是否应允许某种选择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立法机关就有义务通过颁布制定法禁止这种选择。
伊斯特布鲁克大法官的判词
事先保证互惠互利,足以使个别队员事后的致命后果变为正当。社会应当承认这样的契约,以及这种通过紧急避险促进社会福祉的方式。
最蠢女佣大法官的判词
最可悲的是,最相信法治的人,正是那些被法治神话伤害最深的人。
网盘地址:
书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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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leta的评论
我承认刚开始完全是猎奇心态拿起来的,但是(正反话都被大法官们说完了)看不同的视角来讨论法律的作用、正当性或者是否应该以此来解决道德难题确实比吸人眼球的题目要严肃很多。就功能性和正当性的问题想到在读的另一本climate change justice里面作者提到一个好的(能实现的)climate treaty既不应该管distributive justice也不应该管corrective justice,即不要妄图用现实特定问题来解决贫富不均(除了气候变化的另一个显著现实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发达国家的历史超额排放),并不是因为这些问题不重要,而是过于纠结在这些议题中会偏离当下想要讨论的气候议题,以及想要达成的目的(即一个有约束力且能包含大部分国家参与的trea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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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初的评论
前五份判词众所周知。本书的后六份判词是1999年发表于《哈佛法律评论》的文章,实际更倾向于立法精神和立法技术的探讨,与前五份判词更关注法律适用有所区别。后六份判词确实都代表了对不同价值观导向法律路径的探索,很有启发性。但另一方面,由于各自的命题都过于宏大,很难在一本小册子中讨论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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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痕的评论
非常好的一本书,简单说说我个人的观点(以计算机专业学生的身份)。
1、被告应受到纽卡斯国法律管辖。
2、被告的行为不属于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
3、换位思考不能决定被告是否无罪。
4、被告的行为符合生物本能,但不符合道德。(部分法官或读者认为被告的行为符合道德,但在我看来他们混淆了本能和道德的概念。)
5、关于法律的目的,保护权利不受侵犯比促进合作更加重要。
6、反对任何将本案中的生命做简单的4:1或5:1比较的观点。(并非完全反对任何情况下的量化比较,而是至少在这种情形中不应当进行这种比较。)
7、杀人计划是否由被害人先提出、或被害人是否在最后撤回同意对判断被告是否有罪无关紧要。即被告是否有罪与这两点无关,因为这根本不能算是一个有效合同或契约。
8、认同被告有罪,但不认同判其死刑,应当轻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