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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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群控案:承办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浙江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代理原告方获赔260万元,入选2020 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2020 年度杭州互联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2021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2021年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电子商务法》颁布三周年十大电商案例、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2021年浙江法院十佳案例、2020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2020 年度浙江法院全面加强知产司法保护八个典型案例;
2、NFT数字藏品侵权第一案:承办深圳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诉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传播权纠纷案件,入选2022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2022年度中国网络治理十大司法案件、2022年度AIPPI中国分会版权十大热点案件、杭州法院2022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2022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3、微信小程序第一案:在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长沙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代理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一方,法院判决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不需要承担帮助侵权的责任。此案入选涉电子商务平台十大典型案例、2019 中国法院 50 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2019 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2019 年度杭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2020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电子商务法》颁布三周年十大电商案例、《人民法院案例选》2021年第3辑、《电子商务法》实施一周年十大案例、司法保障数字经济十大典型案例;
4、抢红包软件案:承办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2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杭州法院2022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2022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5、智能手机刷机第一案:承办某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东莞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19年度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2019 年度杭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全国法院系统2020年度优秀案例、杭州法院司法保障数字经济十大案例;
6、人脸识别第一案:代理郭某与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入选2019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2020 年度十大互联网法治新闻、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典型案例、2021年度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202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中国审判》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2021年浙江法院十佳案例;
7、5G云游戏第一案:承办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某(中国)软件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入选2020年度中国泛娱乐十大最具研究价值案例、《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司法报告》2021年发布、杭州互联网法院“2020 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8、电竞直播刷人气案:承办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杨某某、浙江某网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胜诉,入选“数据权益保护及算法治理”典型案例;
9、风险 app 治理第一案:在桂林某软件有限公司诉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某移动软件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为被告代理人,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被诉行为不构成商业诋毁,也不构成互联网不正当竞争;
10、代理凌某某诉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网络侵权一案,胜诉,央视报道为民法典颁布后个人信息保护典型案例;
11、在北京某文化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某(中国)软件有限公司、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作为被告代理人,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12、关键词引流案:承办杭州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某科技(海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法院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13、淘宝客作弊第一案:在北京某文化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某(中国)软件有限公司、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作为被告代理人,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14、电视盒子案:在某广播电视集团诉上海某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某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中,作为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某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代理人,法院认定所代理一方未实施或参与在网络上传播案涉作品的行为,对案涉作品的传播不存在过错,未侵害原告对案涉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无需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
15、代理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黄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胜诉,法院认定黄某某以商业推广为目的,虚构原告公司的股权架构属于捏造虚假事实的诽谤行为,客观上已经造成了原告公司名誉受损的损害后果,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6、洗稿案:承办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一案,胜诉,该案例为2020年杭州中院工作报告典型案例;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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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延来,浙江大学法律硕士,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律师、专利代理人,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委员。
专注于互联网法律实务工作,担任数十家知名网络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并代理多个代表性互联网诉讼案件。
曾多次参加网络立法工作,是国家工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杭州市《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杭州市《信息经济智慧应用促进条例》立法小组成员,目前正在参与中国《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