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中国的法与审判Epub+Pdf

清代中国的法与审判

作者:[日]滋贺秀三

分类:文化

ISBN:9787214277008

出版时间2023-1-1

出版社:江苏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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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在与欧洲、日本比较的基础上,本书以清代的诉讼和审判为中心,对法制度与审判的实践形态、作为与国家权力对应的民间组织秩序、含儒家经义与民间习惯要素的法源与处理纠纷的原则等问题,进行了广泛的发掘与深度的理论探讨。在“司法是行政一环”的分析框架下,作者从中国固有的表达与解决纠纷的实践逻辑中提炼出情、理、法三个关键性概念,视基于情、理、法平衡感觉的民事诉讼处理为一种教谕式调停。全书致力于揭示纷繁复杂现象背后的中国社会秩序原理,系统而且立体地勾勒出清代诉讼审判的制度体系与民事诉讼处理结构。

章节介绍

目录
清代民事审判中的平衡感觉(代译序)

例言
第一章 清朝的刑事审判——其行政性特征及历史沿革
绪言
第一节 审判机构
第二节 审判程序上的二三问题
第三节 作为审判准则的法律
结语
第二章 刑案中所见作为宗族私裁的杀害行为——国法的对应
第一节 宗族自治与团体原理、身份原理
第二节 雍正五年条例的兴废、复活与宗族私裁致死案
第三节 实质性正义的实施与情、法均衡点的摸索
第三章 判决确定力观念的不存在——特别就民事审判的实际状态而言
绪言
第一节 审判的表现形式——批、谕、遵结
第二节 审判更正的可能性
第三节 综合考察
第四章 民事审判中法源的概括性研究——情、理、法
第一节 听讼程序与法源
第二节 诉讼处理中的情、理、法
第三节 诉讼处理的律例引照
第四节 法是漂浮在“情理”大海上的冰山
第五节 情理法之间
第六节 “准情酌理”与“法本人情”
第五章 作为法源的经义、礼以及习惯
第一节 经义与礼
第二节 习惯
清代判牍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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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友评论

  • YiRan.的评论

    细细梳理,严谨阐述。

  • 四果堂主人的评论

    字字珠玑,单做法律史做成这样,简直超凡入圣了(

  • 睡神的评论

    皇权专制社会的法律与近现代人权社会的法律基本可以视作两种截然不同的东西。前者是专制权力与底层民众之间博弈的平衡点,后者则是民众间个人权利博弈的平衡点;前者是结构相对简单的二元对立,后者则是复杂关系网形成的动态平衡。作者会时不时地用近现代法制,甚至是二战后日本法制的视角去观察明清司法,我个人觉得意义并不大。尽管这或许这可以看作本书的某种瑕疵,但并不影响作者对明清司法细节的精彩分析,总体来说值得一读。

  • 这么近,那么远的评论

    “在与欧洲、日本比较的基础上,本书以清代的诉讼和审判为中心,对法制度与审判的实践形态、作为与国家权力对应的民间组织秩序、含儒家经义与民间习惯要素的法源与处理纠纷的原则等问题,进行了广泛的发掘与深度的理论探讨。在“司法是行政一环”的分析框架下,作者从中国固有的表达与解决纠纷的实践逻辑中提炼出情、理、法三个关键性概念,视基于情、理、法平衡感觉的民事诉讼处理为一种教谕式调停。全书致力于揭示纷繁复杂现象背后的中国社会秩序原理,系统而且立体地勾勒出清代诉讼审判的制度体系与民事诉讼处理结构。”

  • Wang Weichen的评论

    清代判决本质上不存在既判力的论证很有意思。除此之外我尚未发现更有收获的部分。对于清代,尤其晚清,商事纠纷是如何解决的,是我一直的好奇,但本书未涉及。至于刑事和民事诉讼,已是中国法制史里的老生常谈了。

  • 冷冻咸鱼喂猫的评论

    好读,翻译也不错,序也不错。写的时间有点早,情理法这些六十年代就提出了,后来吵得不可开交的“教谕式调停”反而是外来概念。比寺田浩明早,但是读起来反而轻松,体系和概念清楚。情理法那章的确有点简单,寺田在此基础上又说了很多。最后一章对于习惯法的不认可可以预想到会有很多争议,情理又作为补充,关于审判还是调停也算是逐渐进入和黄宗智的争论中了。

  • 朵朵小时候的评论

    缺乏确定性判决一章不错。工作做的很细致,但其它部分未见什么创见,不如翻翻刑案汇览有启发。

  • 有椒的评论

    读了最后一章关于法与经、礼和风俗等之关系的讨论。很意外,作者指出,清代判例基本上依据成文法,经与礼只作为补充和基本的原则;同时,对于礼,清代人尤其重视其因时而变的特点。不过此处“礼”的含义,大致是“古礼”,亦即先亲礼书所载的礼制规范,属于相当狭窄的定义。最后提出的问题也很有意思,中国确立帝制以前的“上代”如何蕴藏着中国诉讼的由来?

  • 优雅骑士的评论

    清代的审判以皇帝为顶点,州县为末端,虽有不同的审级,但审判与行政事务由同一个人决定,审判机构只能作为行政机构的一个侧面来看待,刑罚的斟酌量定本质上属于行政上的事务。这就导致审判没有确定力,即便案件已经“遵结”,仍不具备确保案件不再诉与重申的绝对性力量。同时,清代审判中民事与刑事虽没有明确分工,但是徒以上和徒以下案件处理性质完全不同,前者是狭义的刑事诉讼程序,犯罪事实必须通过本人的自白来确认;后者是调停色彩浓厚的州县自理审判,以情理法为要谛。其中法并非判案的主要依据,更多时候,情理被广泛运用于诉讼与纠纷处理之中。但法与情理并非对立,法就是情理被实定化的部分,也是情理发挥作用的一种媒介。不仅法本身的解释依据情理,而且还可以因情理而变通。在情理法的作用下,审判者最终的目的是实现当事人之间纠纷的平息

  • Skye的评论

    作为史学作品而言,是合格的,但作为法学作品而言没有基本的规范分析思维,尤其是权利概念的使用过于笼统,以民事权利为例,西方民事权利概念中有多个子概念,只物权就至少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个权能,上述权能与传统中国对物的观念并不完全一致。其开头便声称要从中国本土出发思考,实际上仍旧是西方中心主义的角度,从此出发,本书试图进行的研究是失败的。

  • 何假南面百城的评论

    做一流的学术,天分、眼界和肯下苦功都很重要,滋贺先生是难得的三者兼备者

  • 学术职人预备役的评论

    代表一个研究范式的著作,虽然那个范式早就该被抛弃了。

  • 无名的评论

    滋贺的学术成就主要在三个方面:对传统中国家族法的体系性复原、对历代法典进行文献学的研究、对审判的形态进行实证性愿理性的研究。他提出来了传统中国审判中缺乏“具有确定力判决”:从语义学上讲,与“确定”相比,“生效”更为恰当;在实际的制度逻辑上看,将其理解为“发生执行力”的意思更为恰当。受东京大学法学部野田良之教授“竞技性诉讼”的启发,滋贺先生提出了以“判定”契机的有无为核心的审判的文明类型论。(王亚新老师早年的著作《对抗与判定》不知是否受此启发呢?)
    该书第四章早在上世纪90年代末就被译入国内。译者坦言,该书第五章第二节,经王亚新老师同意,将其之前的译文纳入到本书中来。滋贺教授在“清代の民事裁判に ついて”一文中介绍了王老师的观点。稍嫌遗憾的是,内页用纸是轻型纸,使得该书的“档次”跌落一阶。